2008年7月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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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卖人情情人拿好处
景宁建设局原副局长和情人被诉共同受贿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徐峰

  本报讯  景宁法院受理的首例利害关系人共同受贿案将于7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是景宁建设局原副局长吴远明及其情人陈伟玲。
  据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时任景宁县公路段副段长的吴远明认识了小他9岁的陈伟玲。陈伟玲从此成了吴的情妇。
  在交往期间,陈伟玲告诉吴远明,自己经济上比较拮据。而吴表示,有机会他会把自己主管的工程信息告诉她,她可以介绍朋友来做,从中可以拿点好处费。
  2006年11月,景宁岚头岭隧道防漏工程和马岭头隧道防漏工程(合并一个标)准备实施招投标。吴远明作为工程业主负责人和评标成员之一,在招投标公告发出之前就将此信息告诉了陈伟玲。陈伟玲即将此信息提供给丽水市诺晴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吴某,并将吴某带到吴远明的办公室。吴远明就将尚未公告的招投标条件透露给吴某,并给吴某看了尚未公告的隧道防漏工程资料。为保证吴某中标,吴远明还让其多挂靠几家有隧道防漏施工二级资质的企业来参与招投标。
  此后,吴某按照吴远明的提示,分别挂靠江苏和山东的两家公司报名参加竞标。在填写标书前,吴远明告诉吴某,应在85万元到86万元之间报价。开标后,吴某挂靠的江苏一家企业中了标。
  中标后,吴某在请吴远明喝茶时提出,由三人平分“工程利润”。吴远明表示自己不要,并说“这事你们之间处理好就行了。”于是,吴某当场表态,该“工程利润”与陈伟玲五五分成,吴远明予以默许。此后,吴某于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分4次共将14.2万元人民币汇入陈伟玲的4个银行账户。除了其中的58203.48元由陈伟玲为吴某代缴了工程税款外,陈伟玲实际收受了83796.52元。此后,吴远明向陈伟玲查证此事,得知陈收到了这笔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远明在担任景宁县公路段副段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送给特定关系人陈伟玲;吴远明、陈伟玲的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罪。